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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项目] 2019新规定!养殖场有拆就有补!强拆需要合法程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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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12 19:11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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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p>随着全国对养殖场集中处理风暴的掀起,针对养殖场进行拆迁的风波也愈演愈烈。各种野蛮拆迁、“一刀切”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,层出不穷的违法拆迁给养殖场带来的灭顶之灾。</p><p>此前,在农业部的新闻发布会中,副部长于康震就会上发声: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、片面的现象,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。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,拆迁也要合理补偿!</p><p><strong>养殖场,有拆就有补!</strong></p><p>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“因畜牧业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,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,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,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。”</p><p>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拆迁,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,包括,地上附着物的损失(最低是重建成本价),停产停业的损失,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。</p><p>曾代理的河南省案件中,当事人的养殖场因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被认定为违建并被强拆。后在律师协助下,当事人得知建造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,符合《畜牧法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。最终获得合理的补偿!</p><p>律师在此提醒,此案中一刀切强拆的做法并不合理,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,不能一概而论,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,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。</p><p><strong>地上附着物的补偿</strong></p><p>拆迁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,送达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,责令其自行拆除,逾期将强制拆除。</p><p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及其《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》规定:“畜禽养殖用地,实行分类管理,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,按照农用地管理,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”。</p><p>律师提示大家,保持定力和警惕,违建只是拆迁方打压养殖场进行拆迁博弈战的一个手段。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、养殖设施、养殖工具、相关的附属设施、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,都属于补偿范围,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,应当努力争取。</p><p><strong>停产停业损失</strong></p><p>停产停业损失补偿,是指从拆迁开始到养殖人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时间,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。</p><p>一般按月支付,总计六个月,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养殖人提供营业流水、资产负债表等,具体金额依据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确定。</p><p><strong>强拆需要合法程序</strong></p><p>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一般由养殖人与拆迁方协商为主,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。</p><p>律师提示大家,如果拆迁方不同意评估结果,不认同补偿数额,那么未经合法程序,拆迁方是不能径直进行强拆的。代理的一起浙江省养殖场强拆案例中,就以“合法强拆程序”为切入点进行维权。当地国土局因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的送达给当事人,故法院判决其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,为后续谈判维权打下来良好的基础。</p><p>律师提醒,凡事要据实断之,进行有效维权!如果养殖户可以证明其养殖场已经通过环评,往往可以继续经营。即使遇到因工程项目问题关停禁养,如果可以证明养殖场环评、规划等手续过关,也会获得较其他养殖场更高的补偿。</p>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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